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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祥民教授应邀在南京大学做学术讲座
发布日期:2025-06-18 阅读:

2025年6月6日,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、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、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祥民,应南京大学法学院邀请,以“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创造”为主题发表专题讲座。本次活动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卫星教授主持,河海大学法学院晋海教授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章楚加副教授、南京大学法学院陈诚助理研究员担任与谈人,南京大学法学院准聘助理教授、特聘研究员姜秉曦、金健以及来自南京大学、东南大学、河海大学、宁波大学、浙江工商大学等高校的三十余位本硕博学生现场参与研讨。

本次讲座内容包括对于既有法学知识的创造、对于法律结构常识的创造、对于既有环境法学知识的创造和创造着的环境保护法四个部分。徐祥民教授以“不是环境保护法的新发展,而是环境保护法的新创造!”的论断开篇,提出“法律环境行为”概念。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结构常识创造层面,徐祥民教授重点解析环保手段的创设与应用,创造性地提出6大类43种环保手段。针对传统环境法学“污染防治+资源保护”的二元体系对气候变暖、土地荒漠化等系统性生态危机的应对局限,徐祥民教授强调必须将“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”纳入环境法学核心范畴。最后,他呼吁学界对环境保护应当有全新的认知,即“环境保护不是既有实践的继续,环境保护法不是既有法制发展的新阶段,环境保护法学不是经典著作闪光思想的发扬光大。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学都是环境保护实践推动产生的新生事物”。

随后,主持人、与谈人以及姜秉曦、金健两位老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总结交流。大家认为徐教授的讲座内容兼具思辨性、原创性与批判性,既宏观建构环境法体系,又微观剖析环境手段的类型,体现出融合发展新老理论的前沿交叉性。其中,“法律环境行为”概念的证成与《环境法典》编纂新模式的提出,为学界提供深刻启发。

在答疑环节,徐祥民教授就环境执法实践、《民法典》生态损害赔偿等问题与师生深入交流,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。

此次讲座不仅展现了我院徐祥民教授在环境法学领域的前沿探索,更搭建了跨校学术交流的平台,为推动环境法治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注入新动能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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